内设科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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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6-01-28  来源:  [打印本页]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26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两个文件的通知》(市发〔201416号),设立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不再保留桂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桂林市市容管理局(桂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将原市容管理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城市管理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的年度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和实施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行业的日常维修、养护作业、技术服务、安全管理等技术标准,并负责技术指导和市场监管;负责市政管廊建设的指导;制定和实施本行业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对市级管护范围内已建成交验的道路、桥梁、排水、照明、垃圾处理等市政市容环卫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负责市级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和市区道路的排涝管理;负责对所管辖桥梁进行监测评估;负责城市道路及隧道、桥梁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供水管理;负责对全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负责对城市公共自行车的站点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负责对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观亮化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户外广告、市区门店招牌和临时性商业经营点(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非机动车占道(人行道)停车设置规范的管理和城市架空管线的容貌监管。

(八)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对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厕实施监督管理。

(九)组织和管理城管委系统承担的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组织开展所承担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进行统筹管理;参与审核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的设计和技术方案;承担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配套的附属用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工作。

(十)组织实施本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本行业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数字化信息管理;参与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负责组织并协调指导全市性的城市管理专项整治、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执法活动;依法处置跨区域和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十二)制定本行业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负责对城管委系统和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评;组织、协调市级各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市属各城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市属各县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依法负责市本级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审批工作;在市级管护的道路范围内行使市政公用、城市绿化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户外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设十五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关和所属单位有关工作的部署、贯彻和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值班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行政事务、重要文稿起草、安全保密等工作;牵头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计划财务科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城管、城维、基建、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收费的收支核算,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对综合行政执法罚没款、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机关财务、统计、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事项的组织管理;协助做好本系统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委管干部的考核、奖惩、推荐、任免、培训及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职称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证、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负责本行业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和备案;组织本行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管辖和审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本行业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等法律事务;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执法证的管理工作;负责普法、法制教育、政策法规宣传以及信访维稳等工作。

(五)发展规划技术科

    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各项管理工作的行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市政管廊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行业的科研技术开发、新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本行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和资金筹措;指导市政管廊的建设管理;协助审核道路各类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协调解决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建设工程相关方面的重大技术问题。

(六)安全应急科

负责城管委系统设备技术和生产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负责城管委系统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评比及检查;负责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低温冰冻等灾害的防御、保护措施和环卫设施的污染防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本行业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负责本行业应急信息的管理;组织城管委系统城市管理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

(七)市政设施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照明亮化、夜景灯饰等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市级管护范围内已建成交验的市政设施的维修、管养进行行业指导、监督检查及投诉受理;负责市级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管理;指导开展所管辖桥梁的检测评估工作;负责城管委系统行政审批工作,以及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衔接;参与市政设施维护项目的前期、工程验收和接管工作

(八)公用事业管理科

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等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全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的储配、销售、经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负责城市供水管网、燃气设施的监察及供水水质的行政督查;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参与本部门负责的公用事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市容秩序景观科

负责制定并实施市容秩序景观综合整治方案;负责对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临时性商业经营点(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街道两侧违章搭建、占道堆放、摆摊经营、非法涂写、张贴广告宣传品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城市非机动车占道(人行道)停放规范的管理;组织开展对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厕进行检验;协助做好“美丽乡村”、公厕建设管理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十)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科

负责对全市已建成交验的环卫、排水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环卫、排水设施的施工质量验收;对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污水的处置、运营和再生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城市内涝防治;协助市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工程建设科

负责组织和管理城管委系统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维、大配套、大中修以及委本级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城管委系统政府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参与制定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工程年度及中长期建设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数字化信息宣传科

负责本行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业数字化城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城管热线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本行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新闻发布和宣传策略;负责城管委系统的宣传和新闻网络舆情的管理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参与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协调工作;组织对城市公共自行车的建设、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三)执法监督科

组织对城管委系统及各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业务考核;受理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核实;负责全市性的城市管理专项整治、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执法活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城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纠正、查处城管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编制城管执法系统装备器材配置计划;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作风建设。

(十四)综合考评管理科

负责制定本行业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督察考评制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及标准;组织对城管委系统和各县(区)在本行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及“美丽乡村”等工作进行督察、专项评比和综合考评;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方面的社会评价和考评活动;负责城管委系统的绩效考核

(十五)建筑垃圾管理科

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制订建筑垃圾运输专营企业和车辆的资质标准并组织核审;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和各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专项考评;组织开展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工作;委托各城区做好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缴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机关党组织: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含挂牌机构领导职数1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分工

1.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负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导、考评、监督、协调,负责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2.各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各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各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征求市属各城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另文印发。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职责分工

城市建筑垃圾实行两级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城区管理为主。

1.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的行政审批以及对各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评;对全市施工场地的建筑垃圾处置和消纳场的建设管理进行督查指导和检查验收;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专营企业及运输车辆进行资质核准、年审和考核;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巡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建筑垃圾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工作。   

2.城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对本辖区房屋装饰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回填、运输和消纳进行日常巡查和违规查处;受市城管委委托承办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缴工作;城区接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3.集体土地和“两违”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对在城中村、城乡(郊)结合部的集体土地上建设、施工、挖掘以及“两违”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行为发生地辖区对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消纳进行管理,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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