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向我委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或申请提供其他公共服务事项时,我委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应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耐心地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科室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五、市行政服务中心本委服务窗口要制作《一次性告知单》,并插放在前台窗口,以备办事人员索取。 六、本委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办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本规定由委市政科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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