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 (试 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二、我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我委列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应提供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包括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全文等。 四、我委每年季度分别向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 五、我委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六、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据》(附件2)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七、我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并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电子文本送交格式 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的政府信息电子文本采用如下文件格式: 文本文件采用WORD格式或PDF格式 文件目录采用EXCEL格式 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PDF格式 音频文件采用WAV、MP3格式 视频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
附件2: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移交单位: 单位代码: 公开信息所属年份: 公开信息纸质文件 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件 份; 信息公开指南 份; 信息公开目录(文件目录) 本; 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文件) 份。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手人: 经手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交接文据共制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3 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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