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程序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我委机要室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第四条 备案时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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