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汇总、报告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促进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桂政办发〔2009〕1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委于每年2月28日前,通过委网站和市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2.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继续“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中心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1)推进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公开工程项目规划、论证、立项、审批及政府投资资金种类、数量和使用等情况; (2)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推动政府采购、土地招投标、建设工程招投标、药品采购等信息公开、公布情况; (3)推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改革、安全生产、服务项目收费等信息公开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报告工作要求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委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经委长审核批准后公开或报上级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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