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天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将有效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为我市市容市貌治理和环境卫生提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据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条例》实施前,我市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主要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为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立法工作,查找当前工作中的执法缺项,这几年市城管委先后完成了多部城市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为加快我市城市管理立法做准备。2015年年底,从我市当前城市管理的需要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出发,市人大确定将《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
《条例》(草案)2016年通过一审,2017年8月通过二审,并于2017年10月31日顺利通过桂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的第三次审议;2017年12月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六章,共58条。“《条例》充分考虑了桂林作为知名国际旅游城市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求,不仅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还将不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纳入适用范围。”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说,《条例》还将严重妨碍市容的传统陋习纳入禁止范围。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纸钱、鞭炮、垃圾等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乘车人处二十元罚款。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绿地和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或者冥器、冥钞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当下迅猛发展的公共租赁自行车出现的影响市容的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第二十条规定,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市容。“如果无序停放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单车,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而拒不改正的,将对在现场的使用人处20元以下罚款;经营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妨碍市容的,限期内没改正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该负责人说。
此外,《条例》还对户外广告设置、新建建筑物招牌、餐厨垃圾处置、建筑垃圾运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明确,有效避免推诿扯皮。
记者谭熙